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参加诉讼的诉讼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诉讼败诉支付给对方的赔款,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然而,当企业胜诉并收回前期支付的诉讼保险费时,这笔款项并不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通过冲减原先计入的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来处理。具体来说,如果前期将诉讼保险费计入了管理费用,那么在收回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如果前期将诉讼保险费计入了其他应收款,那么在收回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因此,不可以将前期支付的诉讼保险费在胜诉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