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然而,如果企业出售的车辆原本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未进行抵扣,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出售车辆时应按适用税率(如17%)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出售使用过的未增抵扣进项的车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取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