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企业赔付的这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是不需要交个税的。
会计上,企业赔付的这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而是由于工伤事故导致的非常规性支出。
至于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赔付的这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作为合理的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扣除比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