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第一条条款,当租赁协议跨越一个或多个年度,并且租金被要求提前一次性全额支付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阐述的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出租人有权将这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的各个年度内,按均等比例分摊计入相应年度的收入账目。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机构,并遵循实际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