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开发软件共同拥有著作权的其中一方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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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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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上述业务均已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共同研发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为共同所有的,如果符合即征即退的两个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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