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