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减除地价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