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跨省迁移,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如可以继续抵扣,是否需要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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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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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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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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