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一、税额抵减情况”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