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 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