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从2018年9月1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于“集团公司”的认定,依据集团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以及之前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