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7条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一)用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权。这其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权,只指专用于以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权。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是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车辆保险中包括了驾乘人员意外保险、第三方伤害险等,属于财产险的一部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只要是该车辆不是用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就能够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