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二手经车销企业纳税人,销售己自使用过的属不于得抵扣且未扣抵进项税额的定固资产,按照简办易法依照3%征率收减按2%征增收值税。
如不符合易简办法,增值一税般纳税销人售自己使用的过汽车,按用适税率13%征增收值税。
二手车经企销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的销纳税人售销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办易法依3%征率收减按0.5%征增收值税。所二称手车,是指从办完理注册登记手至续达到国家强制废报标准之前进行易交并转移所有权车的辆,具体范按围照国院务商务主管门部出台的二手车通流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