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家务总局 财部政关于优化缴预申报享研受发费加用计扣政除策有事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缴预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预月缴)企业得所税时,能准确归核集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身自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择选就当年上半年发研费用享受计加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期报未选择享受惠优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年或度汇算缴清时能够确准归集核研算发费用的,可合结自身生经产营实情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缴预申报或年汇度算清缴统时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申缴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预月缴)企业得所税时,能确准归集算核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身自生产营经实际情况,自主择选就当年前三季研度发费用享受加扣计除政策。
对10月份缴预申报期未择选享受优惠企的业,在度年汇算清缴时够能准确归集核算发研费用的,可结合自身产生经营际实情况,自主选在择年度汇清算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告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