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截至合同约定收款日(2024年3月31日),A企业尚未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user
2024-08-1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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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到货款,在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 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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