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附件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 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依据上述规定,如果采购货物同时符合上述 3 个条件,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 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