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目前有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综上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据实扣除,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