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我公司于去年开始建设新工厂,今年 6 月完工并开始使用办公楼,已按照合同价暂估入账。目前,工程方面土建部分有增项,因而未决算出具定案表。从6 月开始一直是按暂估的金额作为计算房产税的依据,现在又到房产税的缴费期,应当如何处理?
user
2024-08-07 16:13
浏览:233

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缴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换一张
nodata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说你的想法…
精选推荐
提问
版权所有©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254号 京ICP备15045264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