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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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