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这笔收入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