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受票范围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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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同学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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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前后发布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受票范围扩大至河北、浙江全省!

(点击查看河北省试点政策原文)

(点击查看浙江省试点政策原文)

重点关注
 
公告明确了电子专票试点开始时间、推行范围,同时从法律效力、编码规则、开具方式等方面规范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河北

 时间与范围 

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法律效力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编码规则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开具方式 

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浙江

 时间与范围 

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法律效力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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