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财政部要求:打印电子发票,一定要留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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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5042号(财税金融类323号)提案答复的函》(财会函{2021}9号)。
复函中提出,在电子发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信息化程度较低,无法实现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信息化,确需打印电子发票完成报销审核、审批、入账、归档等工作流程。
同时,部分单位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直接将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依据,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依法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及时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对直接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而不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