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将到期,简要归纳以下实务要点,以期合规操作,规避不必要的后期涉税风险。
一、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免税的不得开具专票。
因政策下发滞后于免税期起点,已开具专票的应冲红或收回作废,只得开具免税的普票。
三、冲红或作废的期间。
是指4号公告下发之前开具的专票,并不包括公告下发之后开具的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于2020年2月10日下发,但纳税人并不能在2月10日当日应当知道公告,后期执行有所放宽。
税务机关正式通知纳税人整改后:纳税人仍有开具专票需要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就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计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提交放弃免税声明,而违规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且视为纳税人放弃免税。
公告发出之后与税务机关正式通知之前期间:如果纳税人在此期间开具专票的,目前的解答是不再调整,其实并不明确。综合来看,可允许比照公告之前的冲红和退回作废。
四、小规模纳税人例外。
可就部分业务开具专票并纳税,部分业务未开具专票的享受免税。
五、选择免税。
如果2020年1月已开具专票且已应税,纳税人未能冲红或追回的,则2020年1~3月(所属期)应税,不得享受免税;可以自4月(所属期)起选择免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是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如果1~11月按规定享受免税,12月因需开具专票,应先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否则,对开具专票的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全部收入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