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十大注意事项你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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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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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后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02、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能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03、发生发票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04、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可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哦!(此处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如果由第三方企业代开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哦!)

05、购买二手车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二手车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06、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07、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08、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简税,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9、增值税专用发票人认证时限由180天放宽至360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企业纳税人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如果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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