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判断搬迁是否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结合其与政府进行土地置换后,该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考虑。
如果该地块下一步将规划建成公园、政府办公楼、图书馆、商业街、市民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或者建设安居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可以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前提是企业应该取得规划部门的书面证明。
如果后续政府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建设商业楼盘,则应视为商业性搬迁,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C市具有丰富的有色金属资源,甲企业是该行业国有骨干企业,拥有矿山、冶炼技术、生产线等完整的产业链条。2006年,我公司由甲企业与C市乙企业合资成立,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我公司原厂址设在C市K区。2016年10月,为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同时也为了优化C市产业布局,推动C市工作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仅是口头要求,C市政府没有下发正式搬迁文件或公告),我公司需要将工厂整体迁移至C市经济开发区某有色金属产业园区。
为此,我公司与C市K区政府签订产能置换协议。K区政府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补偿金10亿元,作为我公司在K区现有冶炼生产线所占土地、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的补偿,并用于新项目的建设。待我公司迁移完毕,须将K区现有生产线所占土地、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移交K区政策处置。
请问,我公司厂址的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迁移,能否适用相关税收优惠?
——A有色金属公司税务总监 钱先生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城市基于老旧城区改造、优化城市布局和保护生态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要求企业搬迁的情况屡见不鲜。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税务总监钱先生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综合专家的意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搬迁,是否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享受政策性搬迁优惠,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如果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不过,企业欲适用延期缴纳税款优惠,须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王维顺介绍,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A公司搬迁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项目产量需要”
对应上述条件不难发现,A公司的搬迁并不属于前面几种情况,若想适用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就须考虑其搬迁是否满足“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方面,只有少数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列举,并规定了兜底条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邬锦梅介绍,“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许多法律中均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列举了“公共利益”范围。
邬锦梅分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质,体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要求和强国富民的目标,且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增加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科教、文物保护等方面内容。
邬锦梅认为,参考上述规定,A公司的搬迁,虽然也有优化产业布局的公共利益考虑,但主要目的是“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属于满足特定部分人群利益,不能界定为政策性搬迁。王维顺认为,40号公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完全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表述。从法律条文看,A公司的搬迁行为,并不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适用情形。
在征管层面,可以结合土地置换后的用途综合分析
在税收征管实践方面,A公司的搬迁行为也无法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政策。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分析,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的搬迁。从提问情况看,A公司搬迁的主要原因,是“为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同时也为了优化产业布局”,不是政府主导下的搬迁。换句话说,搬迁可能产生“推动C市工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加效果,但不是A公司进行搬迁的主要动力。同时,40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证明材料,第一项就是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而该案例中,该地区政府并未下发正式的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所以,A公司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即不能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在判断搬迁是否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结合其与政府进行土地置换后,该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考虑。如果该地块下一步将规划建成公园、政府办公楼、图书馆、商业街、市民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或者建设安居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可以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前提是企业应该取得规划部门的书面证明。如果后续政府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建设商业楼盘,则应视为商业性搬迁,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补偿标准方面,在一定时期内,某个地块的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区间,如果政府置换企业地块后用于公益事业,对企业的补偿标准一般低于市场价格标准;如果政府置换土地用于商业化开发,一般补偿标准会略高于市场价格。
有关专家提醒,若企业无法判断能否适用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市政规划部门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