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文件所附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