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 -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股东撤资时可能无法收回所有投资款,具体能否收回以及收回多少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撤资时取得的款项低于其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那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撤资时取得的款项高于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那么超出部分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总的来说,自然人股东撤资是否需要交个税以及能否拿回所有投资款,取决于具体的撤资情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建议在撤资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操作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