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销售纸巾包装设备流水线,工期比较长,一般签订合同时会向客户收取百分之20预收款,该项目我们在23年9月收取预收款同时,根据合同要求,开具了预收款增值税发票,同月申报了增值税,当年所得税没有确认收入,该设备在今年8月发货,同时开具了剩下百分之80的发票,全部收入在24.8确认,现在税务要求我们在23年确认百分之20的收入,同时收取滞纳金,请问我们公司的做法有不合理之处嘛?
一、何时开具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不能“根据合同要求”。以上“根据合同要求,开具了预收款增值税发票”,并不正确。
二、以下二者,必有其一:
(一)若事实乃是“预收款”,则开具发票错误;
(二)若事实乃是“进度款”,则确实应当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以上二个错误,必居其一。要么开错了发票,要么少计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