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因此,王某在主要工作城市海南没有房产,自费长包酒店房间居住,可视为租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发生的行政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的经济罚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
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因此,你单位取得的上述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需要区分这是政府购买公司的培训服务还是给的政府补助;
情形1:购买公司的培训服务属于与收入相关,应当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能纳税调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解决办法:企业以个人的名义去代开。
个人不想去税局代开,公司可以和个人签订合同,劳务费签成含税价,把税金开进发票。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只拿税后收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满足公司入账的要求。
所谓含税,并不是说纳税义务发生了改变,只是说这部分钱企业帮忙支付了,而且把金额开到发票里面,个人只拿税后酬劳。
比如和个人谈好税后劳务费是31000元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A=X/(1+3%)×3%
个人应缴城建税B=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C=〔X/(1+3%)〕×(1-20%)×30%-2000
备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减免
由于税后报酬=税前报酬-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应缴个人所得税
故:
31000=X-[X/(1+3%)×3%]×(1+7%)-{[X/(1+3%)]×(1-20%)×30%-2000}
求出一个税前报酬的值,那么就按照这个报酬去申请代开发票:
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X,个人取得的劳务费就是31000,X-31000就等于交的各项税费。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X
贷:银行存款 3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代扣代缴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贷:银行存款 X-31000
(1)公司与零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
个人所得税:受雇所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合理部分以工资表税前扣除
其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确立标准参考如下:
政策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1407/t20140717_136260.html
(2)公司未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劳务关系的:
个人所得税:非受雇所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企业所得税:劳务费,根据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的,可以收款凭证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年末计提的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发放的,需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