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一家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企业向一家建设集团公司采购设备并由对方提供安装服务,对方仅向自己按9%的税率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真实案例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B公司主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同A公司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供热系统设备、环保系统设备等货物销售,又包括设备安装这一建筑服务,B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针对同一个客户A公司提供,属一项销售行为,两者间具有关联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B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其向A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此项业务全额按照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劳务部分按提供劳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或者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劳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另外,假如设备生产方直接向A公司销售设备,则应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设备生产企业先将设备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转售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劳务时,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有所减少。
风控建议
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以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对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劳务应一并应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则应一并按提供劳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已按照兼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分别核算的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劳务部分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或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劳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对A、B公司来说,应在合同签订环节,提前考虑相关问题。B公司购入合同所需设备时,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给A公司时仅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并无差错。但对于采购方A公司而言,企业设备采购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后期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上升。因此,交易双方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后续的采购合同中,对专用发票开具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经济纠纷。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