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简称“6号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延长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共涉及30个规范性文件。
从以往服务企业的实践看,企业享受6号公告和7号公告延续的税收优惠,除了关注最新的截止时间外,还应高度重视以往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点,避免在新优惠期内出现“老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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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带来的税务风险
在延期的30个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受纳税人关注。相比较而言,纳税人在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税会差异带来的风险。
6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入成本费用扣除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该政策的企业需要关注税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在会计上根据规定折旧年限进行处理,并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且由于在一次性扣除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确认的可扣除金额,理论上高于当期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此时纳税人需要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地,纳税人在后续年度则需要按照对应的会计核算折旧额,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处理。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临界点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优惠。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2023年12月购入的一项生产用设备,会计上应该自202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虽然该生产设备首个会计折旧期已经超出了政策有效期范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该生产设备可以在2024年1月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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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贷资金的税务处理
本次延续的又一重磅政策,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对于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企业而言,该政策是“定心丸”,很大程度上缓解其融资成本,十分符合当前集团企业运营实际。
在享受增值税延续优惠的同时,集团企业还需关注企业所得税可能面临的风险。当下,部分集团企业的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由集团企业本部或核心企业对外融资,并提供给其他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的模式。该模式下,资金成本在融资主体列支,但实际的资金使用者为具体的关联公司,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可能面临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致使融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集团企业应考虑资金来源、资金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控建设。例如,纳税人应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分批次、主体,准确记录集团内部资金流向;留存外部融资、内部资金流通中相关资料,用以证明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过程中,并未侵蚀国家税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文标题:《大中型企业:新优惠期内避免出现“老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