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增值税加计抵减,看清这五个问题
user
时间海上
2021-03-10
浏览:2103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加计比例为10%或15%。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年初纳税人需要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把握?本文通过案例,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复。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优惠?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3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87号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判定生活服务的主要标准是什么?  

  那么,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怎么判断?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范畴?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各类培训讲座,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范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明确,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具体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务中,企业提供生活服务的形式多样。企业应从其主营业务出发,对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其提供服务是否为生活服务范畴。首先,企业应从整体上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具体来说,生活服务须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其次,确定子范围,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明确子范围。最后,由于经营范围判定属于主观判断行为,不同纳税人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议有需求的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其判定情况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安保服务和酒店服务,均不属于生活服务范畴,无法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服务和安保服务,为“现代服务业”下“商务辅助服务”类目,酒店服务企业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类目,如果相关主体涉及上述三种服务,且销售额满足比例要求,那么,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如何根据设立时间判定销售额?  

  准确判定销售额,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销售额归集时点因企业设立时间而异。  

  对于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而言,需要关注2019年3月31日这一时间点。如果企业的设立时间在39号公告实施之前,即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那么,计算销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纳税人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进行计算。企业的设立时间在39号公告实施之后,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对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关注2019年9月30日这一时间点。如果企业的设立时间在87号公告实施之前,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那么,计算销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0月~2019年9月;纳税人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进行计算。企业的设立时间在87号公告实施之后,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B家政公司设立于2020年5月,但是5月~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元,自8月开始产生销售额,那么,B公司应根据2020年8月~10月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判定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分子和分母如何确定?  

  销售额占比达50%以上,是相关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必要条件。销售额占比,是规定服务(四项服务或生活服务)销售额与销售总额的比。实务中,部分纳税人无法准确归集销售额,在分子和分母的确定上存在疑问。例如,销售额占比达到50%,是按照四项服务的合计数计算吗?销售额总额中,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在确定分子时,如果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其分子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如果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在确定分母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企业的销售总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纳税人关心的免税销售额,属于销售总额的范围,应综合计算于销售总额内。  

  举例来说,C公司为一家大型综合酒店,兼营住宿餐饮、货物销售及会议展览服务。2020年12月,C酒店发生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餐饮服务选择享受免税政策优惠,其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150万元;会议展览服务销售额100万元。那么,C公司的销售总额为:500+200+150+100=950(万元);其四项服务销售总额为:500+200+100=800(万元),销售额占比为:800÷950=84.21%,大于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又由于C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销售额为500万元,餐饮服务免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计算可知,其生活服务销售总额为:500+200=700(万元),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为:700÷950=73.68%,大于50%,也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对比之下,C酒店可以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15%的加计抵减政策。    

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在准确判定销售额标准后,纳税人需要根据进项税额的变化,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例来说,D企业为一家邮政公司,2021年2月,计提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当月需要对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1万元。假设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元,则2月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000×10%=2000(元),2月调减加计抵减额为10000×10%=1000(元),2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0+2000-1000=1000(元)。因此,2月,D企业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0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文标题:《山东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计数据显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明显增多》


精选推荐
热门文章热门问题





版权所有©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254号 京ICP备15045264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