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后台看到有道友提问:开具的发票丢了该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报销了?是不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等等,当时看到问题,觉得一时半会儿也说不明白,所以今天小编今天就整理了一些问答,给需要的用户提供下针对发票丢失问题的解决依据。
一: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二: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的登报要求。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在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办?
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怎么办?
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有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依据来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