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转小”是否对行业有限制?福建税务解答16个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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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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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是否有延长?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批发、零售字画是否属于财税〔2018〕53 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因此,字画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批发、零售字画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 纳税人生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是否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为: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为100%。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是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5. 污水处理公司之前开具13%税率的加工劳务发票有即征即退字样,现在开具6%税率的技术服务发票没有这个字样。污水处理技术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因此,污水处理技术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 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按照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7. 疫情期间纳税人被选为定点隔离酒店,按照防疫要求对公共区域定时消毒,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消杀腐蚀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消杀腐蚀赔偿金,与其销售服务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征收增值税。

  8. 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9. 一般纳税人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因此,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是否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因此,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不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11.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对行业有限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外,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均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3.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因此,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5.母婴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母婴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16.零售猫粮和狗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因此,零售猫粮和狗粮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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