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应收账款延期回款向对方收取的逾期利息现在准则中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投资收益?
【专家回复】
财务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中提到,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情况下应补开发票,这意味着逾期利息被视为销售的一部分,因此它应被记入财务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提到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也包括了逾期利息收入。关于合法性问题,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允许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并且该利息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逾期利息的收取通常是合法的。在实务操作中,确保有书面合同的支持,并对所有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收取,或者利息率过高,可能就会涉及到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相关的财务条款,包括逾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并确保这些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收取逾期利息的做法应当在会计处理上反映出来,以保持账务的准确性和透明性。总之,从税务和会计的角度看,逾期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是合理的,其合法性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描述】
2、出口业务发生了变化,想要把之前做的备案进行备案变更或者备案撤回,请问要怎么操作?
【专家回复】
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进入系统后,根据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分别为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业务)、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进行过备案业务)、出口退(免)税撤回,纳税人在打开界面进行办理。
【问题描述】
3、为去年的业务补开发票如何申报,怎么入账?
【专家回复】
分两种情况,第一,已经做了无票收入,并交增值税税;第二没有做无票收入。
第一,做过无票收入,并交税的。不做账,纳税申报时注明
账务无需处理。只需纳税申报时进行申报操作。纳税人补开以前属期的发票,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已经正常申报,则仅需再补开发票的当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补开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对应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二,未做无票收入。(要缴纳滞纳金)
以前未开票并且未申报纳税。对应销售额在前期未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自查补报,需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按照销售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未报收入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交税金即罚款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罚金及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更好的做法,直接把收入做到当期按照正常的销售收入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资料和流程是怎样的?
【专家回复】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问题描述】
2、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专家回复】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二)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问题描述】
3、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申报“免税销售额”时填哪个数据?
【专家回复】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问题描述】
2、我公司从事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专家回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
(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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