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百望财税万能宝典:精选日常工作实务中的财税问题汇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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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小望
2024-09-11
浏览:3404

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月饼”如何入账?

【专家回复】

 采购月饼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确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为采购商品的不含税价款。

 发放给员工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注: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其进项税需作转出处理。

提示:如果将自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这种情况应把月饼等同于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问题描述】

2、减免的六税两费用不用计提?用不用把减免的六税两费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收益?

【专家回复】

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做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等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对于退回的六税两费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

【问题描述】

3、我们从供电公司买电,再给客户的电动汽车充电,这种业务,我们接受发票和往外开发票,开什么税目的,什么税率的?

【专家回复】

取得供电公司13%的电力发票,开具销售货物-电力的13%的发票。

因为该项业务就是售电业务。不属于服务业务,不得开具6%服务费发票。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问题描述】

2、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问题描述】

3、我公司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合同违约金分为两种情况:

 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的,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交易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但是采购方因为资金暂时紧张,导致付款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是在双方交易已经达成的情况下,构成了“价外费用”,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没有构成“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双方签署合同后,交易尚未发生,某一方因为自己单方面的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违约的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了违约金。由于该项违约金是没有交易业务发生,所以不能构成“价外费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公司因为业务审核不严,发生被骗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被骗产生的损失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不宜怠于行使有关权利,任由损失扩大。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问题描述】

2、补缴公积金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专家回复】

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费等,应在所属的年度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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