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依据文件规定,零星业务可以没有发票,收据即可入账并税前扣除。
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如果采购对象是个人且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这些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业务的分拆,存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企业需留存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问题描述】
2、临时工工资没有发票怎么办?
【专家回复】
解决办法:企业以个人的名义去代开。
个人不想去税局代开,公司可以和个人签订合同,劳务费签成含税价,把税金开进发票。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只拿税后收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满足公司入账的要求。
所谓含税,并不是说纳税义务发生了改变,只是说这部分钱企业帮忙支付了,而且把金额开到发票里面,个人只拿税后酬劳。
比如和个人谈好税后劳务费是31000元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A=X/(1+3%)×3%
个人应缴城建税B=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C=〔X/(1+3%)〕×(1-20%)×30%-2000
备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减免
由于税后报酬=税前报酬-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应缴个人所得税
故:
31000=X-[X/(1+3%)×3%]×(1+7%)-{[X/(1+3%)]×(1-20%)×30%-2000}
求出一个税前报酬的值,那么就按照这个报酬去申请代开发票:
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X,个人取得的劳务费就是31000,X-31000就等于交的各项税费。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X
贷:银行存款 3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代扣代缴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贷:银行存款 X-31000
【问题描述】
3、公司购置车辆发生的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等如何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购置车辆发生的购置税、上牌费等进固定资产,保险费按受益部门来选择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新电子税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哪些申报模式?怎么选择使用哪种模式?
【专家回复】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模式:
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
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
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
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
【问题描述】
2、公司2023年12月才拿到的高新认定,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的进项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吗?
【专家回复】
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名单后,可以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的规 定:“四、2023 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 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 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问题描述】
3、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客户签订代建合同,完工后收取代建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公司开工利是红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专家回复】
可以,无需提供发票。如果您现金发放开工利是,将其计入职工福利科目,需合并工资缴纳个税,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可税前扣除;如果您利是红包直接并入工资发放,账务处理计入工资科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描述】
2、企业购买字画,摊销折旧,允许税前扣除吗?
【专家回复】
企业购买字画,跟购买固定资产不一样,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且日常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不一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① 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自产的物资用于抗疫,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无法调减“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多出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类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必须要“视同销售”调整。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② 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同时是企业捐赠,但是捐赠对象是企业董事长家乡的学校,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对于该捐赠,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直接按照成本价6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6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按照市场价10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10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会变成纳税调增14万元。显然,按照这样的调整就存在问题,如果不继续调整的话,纳税人就会多交“冤枉税”。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③ 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因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虽然通过视同销售后依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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