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清楚,往来账上的这100多万是预付款等债权债务,还是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
如果是债权债务,现在对方已经注销了,100多万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构成了资产损失,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收集该项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然后,会计核算上冲销往来账并确认资产损失,然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属于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的,贵公司会计核算应先“暂估”入账,即不管是否收到发票,该入库的入库,该进成本费用的照常计入成本费用。对于没有取得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行判断,满足其规定的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其规定的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