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到异地交流任职,公司给领导在任职地租赁的住房,是否需要并入工资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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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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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原则上需要将给个人的租房支出并入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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