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建筑公司是做总包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或者按照兼营规定,进行分别核算,需要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即可;如果发包方要求单独开具销售电梯的发票,建筑公司需要分别核算,此时销售电梯开具税率为13%的货物发票;安装时可以选择按照甲供工程,开具征收率为3%的建筑服务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税率为9%的发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