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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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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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强调业务真实性,应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即能开具发票,而不是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时才能开具发票。对于发票管理法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罚款,应是强调开具发票的最后时限,当然存在由于各地税局对于此规定的理解不同,有可能在业务真实但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导致被处罚的可能性.建议企业遇此,积极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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