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的所得税,需要按照当地政策确认。比如,根据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 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详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