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