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分公司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