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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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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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①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①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②逻辑关系:税收金额=“账载金额×60%”与【(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0.5%】孰小者。

(4)综上,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会计核算未确认为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预售收入的0.5%孰小扣除。

注意:后期会计核算确认销售收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销售收入需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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