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名义上是“促销费”,但是促销费以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商业企业应冲减进项税额,即税率应该是货物的税率13%或9%等,而不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结合第三条要冲减进项税额的规定,建议商业企业就不要开具发票了,否则开具发票后,税务系统要产生销项税额,而同时还要做进项税额冲减,二者矛盾,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因此,出现这类按照销售额计算的促销费,建议按照销售折让或返利,由供应商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