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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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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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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