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项目出现负数,需要做重分类。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 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