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租部分的房屋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规定:“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 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 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