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内个人研发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